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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恩施州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②

发布时间:2024-06-22 10:50 来源:恩施州信访局

导读

全面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重要举措。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采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9月13日,宣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采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投入生产,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采取停产措施,并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3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启示


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环保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一刀切”,对该公司不予处罚是环境执法审慎处罚的具体体现,严格环境监管的背后显示了执法的“温度”,大力优化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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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恩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