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面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重要举措。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例五:恩施市某农业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案
2023年9月13日、9月15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恩施市某农业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液暂存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粪污渗漏外排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2023年9月1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2024年2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元)。随着农村畜禽养殖规模不断发展,规模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不断增加,养殖场粪污处置不规范、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无环评手续等问题时有发生。该案件为典型规模养殖业养殖粪污环境污染问题,通过依法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促进区域内各类养殖主体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法治恩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