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面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重要举措。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例四:恩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3年10月18日、10月20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恩施州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恩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对7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存在异常。根据此线索,执法人员利用在线监控平台对该公司的检测行为进行细致排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移动采样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未达到400mm,且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对比上述7辆机动车车辆《在用车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2023年10月2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2024年1月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小写:147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确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持续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大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力度,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靠敏锐的办案嗅觉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视频监控、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问题线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力求发挥以点带面的威慑效力,引导机动车检测行业提高规范检测的守法意识。来源:法治恩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