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恩施州维护妇儿权益典型案例⑦⑧⑨⑩

发布时间:2024-04-12 21:05 来源:恩施州信访局

导 读:

    为营造更浓厚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氛围,恩施州妇女联合会、恩施州司法局在全州征集了一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进行专题宣传推送。

曾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⑦

——《家庭教育令》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唐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曾某经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居生活,2018年与曾某生育一子曾某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曾某与唐某解除同居关系,因曾某某抚养权问题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曾某与唐某的非婚生子曾某某由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曾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曾某享有探望权,随时可以探望。协议达成后,曾某支付了共计4000元抚养费。后因小孩探视问题与唐某发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办理


本案诉讼期间,曾某某已到入学年龄,因唐某丈夫李某不同意为曾某某登记户口,导致曾某某仍未进行户口登记。唐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二人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曾某某今后的学习生活。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同时,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唐某在三个月内办理曾某某的户口登记;二、唐某及时处理好婚姻关系;三、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能长期由他人照护,照护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或所在社区进行报备;四、唐某不得阻扰曾某探望曾某某,曾某在不影响曾某某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望,唐某应当配合,双方均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曾某应按时向曾某某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非婚子女往往会因亲生父母推卸责任、规避抚养教育义务而遭遇监护缺失、落户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非婚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从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家庭教育令的方式督促曾某某的监护人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曾某某营造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杨某与唐某校园纠纷案

——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典型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唐某系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6月,杨某在上课期间,被唐某用刀片划伤左脸。杨某随即被校方送往医院医治,医院诊断结果为面部裂伤。2023年6月,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和整形治疗费用。因就本案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杨某于2023年11月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经过核定,杨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一万余元,判决唐某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亲赔偿。


典型意义


淘气顽皮虽属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与法治红线,家长也不可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厘清各方责任,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成长重要防线的学校和家庭,要切实履行保护、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郭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妇女维权 法律援助在行动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六十多岁的老年人郭某乘坐丈夫驾驶的非机动车出行,与正在右转弯的陈某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郭某及丈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被立即送往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件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告知受援人通过依法核准的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以及伤残情况,确定赔偿标准。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某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及其丈夫无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援人为年龄六十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以耐心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受援人指明了方向、为其维权增加了助力、化解了难题,是“法援惠民 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


女职工薪资纠纷案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案情简介


2023年,单某等25名女工均受雇于某鞋业公司,在该公司从事鞋子加工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算,结算后该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女工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确认了工资欠款,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鞋业公司未足额履行工资给付义务,25名女工共计10万余元工资索要无望,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经法院、妇联等部门倾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在维护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女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不会因为欠付工资而与公司进行对抗,而使得拖欠工资日益成为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相关部门在调处此类纠纷时,既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也要结合实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理、情”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END  

来源:法治恩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