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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恩施州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⑨

发布时间:2023-11-16 16:15 来源:恩施州信访局

导读:

加大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力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重要举措。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司法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违法修建临河构筑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恩施市水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屯堡乡车坝村下河坝段,有人正利用挖掘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河开挖田地。执法人员当即来到现场进行制止。经调查核实,查实该开挖行为系车坝本村村民郑某所为。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查证充分后,5月9日,执法人员对郑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恢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状。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与解释后,郑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于是积极按照水政执法人员的要求,主动配合,再次利用挖机平整回填土地,恢复了河道原状。


二、案件办理


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鉴于当事人郑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2021年7月15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5月28日,恩施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郑某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市水利执〔2020〕5号),至此,该案圆满办结。


三、案件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郑某认为在自家的田地修建渔塘不算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执法人员对她开展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与解释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积极主动配合、进行开挖回填整改,恢复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执法人员对郑某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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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恩施